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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進步黨章程

內容

涵括沙巴進步黨

  • 第1屆代表大會〔1994年 7月23日〕
  • 第2屆代表大會〔1995年 8月26日〕
  • 第4屆代表大會〔1997年 9月21日〕
  • 第6屆代表大會〔1999年 9月 4日〕
  • 第8屆代表大會〔2001年 8月26日〕
  • 第11屆代表大會〔2004年 8月21日〕
  • 第15屆代表大會〔2012年 6月 3日〕

 

沙巴進步黨。國文名為「Parti Maju Sabah」,英文名為 Sabah Progressive Party(SAPP)此後簡稱「本黨」。

2.1 馬來西亞,沙巴亞庇斗亞蘭路裡卡士國際莊H1115單位(Lot H1115, Lorong Kelekeng 1, Taman Antarabangsa Likas Park, Jalan Tuaran, 88300 Kota Kinabalu, Sabah.)。

2.2 本黨的會議地點是在黨的註冊地址或由黨最高理事會決定之。

3.1 黨徽是以青色沙巴地圖為主,藍色背景,黃色初昇太陽,由四方格圍繞著,紫色邊緣。

顏色所含意義:
藍色表示前瞻,黃色初昇太陽表示沙巴在馬來西亞的光明前途,青色沙巴地圖表示美好的沙巴人民與景緻以及豐富資源,紫色邊緣表示在沙巴的馬來西亞人民團結一致。

3.2 黨旗以長方形面積為主,內有黨徽以白色背景,兩邊各七條紅色斑紋。

黨目標如下:

4.1 建立一個民主、負責任及公平的政府,以及穩定、果斷及有紀律為主的政府。

4.2 為所有人民建立一個公正、自由及合理的社會,不論其種族、宗教信仰或性別。

4.3 維護、促進及捍衛沙巴人民在馬來西亞聯邦的權利與願望。

4.4 尊崇及促進國會民主原則與憲法權利。以及所有公民的民主自由。

4.5 促進及保護本地原住民與其他沙巴及馬來西亞公民的權利。

4.6 保護、維護及促進所有沙巴及馬來西亞人民的文化與風俗習慣。

4.7 尊崇、保護及促進沙巴與馬來西亞的宗教信仰自由。

4.8 以自信、勤勉及合作的精神來促進所有沙巴及馬來西亞公民和諧、諒解、親善與團結。

4.9 促進沙巴及馬來西亞人民的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及政治發展。

4.10 與馬來西亞國內任何地區擁有相同目標及原則的政治組織或政黨合作或結盟,俾進一步達致本黨的宗旨、目標與原則。

4.11 以黨的利益為原則,可從事任何未在章程內列明的行動與事務。

5.1 入黨資格

所有年齡不少過十八歲的馬來西亞公民,不論種族、宗教信仰或性別,不是其他黨黨員,以及認同意黨的宗旨、目標,便可申請成為黨員。

5.2 申請為黨員的程序

(a) 任何人士欲成為黨員,首先須填妥入黨表格,然後才向最高理事會提出申請,最高理事會可隨時另定申請條規及程續。

(b) 最高理事會有權拒絕任何申請,而不須給予任何理由。

(c) 黨員所居住或工作的地區若有設立支部,那麼,有關黨員要成為該支部黨員,必須獲得秘書長的批准。

(d) 如果黨員所居住或工作的地區沒有支部,那麼,有關黨員可在秘書長指示下,成為任何一個支部的黨員。

(e) 一個支部的黨員在同一個時間不可成為另一個支部黨員。在秘書長的書面同意之下,一個支部黨員可轉換另一個支部。

5.3 入黨費及年捐

(a) 入黨費為二元。

(b) 年捐為一元,於每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止或一年內任何一段時間。

(c) 入黨費及年捐必須在申請黨籍時繳付。

(d) 所有年捐必須在每年一月一日或之前繳清。任黨員若未繳清年捐,其黨員的權利與特權將被遞奪。

(e) 黨員必須把年捐付予有關支部,而該支部在最高理事會指示下須列出所收到的年捐。

5.4 永久黨員籍

(a) 黨員在繳付由最高理事規定不少於馬幣壹佰元的捐款可成為永久黨員。而該黨員將豁免該條款第 (5.3)乙、節段繳交年捐。

(b) 該黨員同等受到所有條例及守則的約束,包括有關紀律的第(13)條款。

5.5 黨員權利

(a) 所有被接受為黨員的申請者將獲得一張黨員証。

(b) 除非受到章程的規定,只要一名黨員沒有因為某種原因而被令停止成為黨員,該名黨員就享有以下權利:

(i) 可以在他有資格出席的會議上發言。

(ii) 可在所有會議上投票。

(iii) 可在黨內擔任職位,只要被選中或被委任。

(iv) 可合理利用黨所提供的設備。

5.6 退黨

一名黨員只需以一個月書面通知秘書長,便可退黨。任何退黨的黨員必須交回黨員証予黨。

6.1(A) 黨大會將每四年舉行一次,屆時將舉行黨選舉。 在黨大會之間將舉行兩年一度之代表大會。

6.1(B) 除非受到黨章程的規定,黨最高權力機構為代表大會。所有執行之職務須在大會授權之下進行。

6.2 代表大會的權力、任務及責任包括:

(a) 決定黨政策。

(b) 監督最高理事會的工作與活動。

(c) 選出大會議長及兩名大會副議長。

(d) 須根據第7.2及19.2條款選出最高理事會。

(e) 在必要及適當時修改黨章程。

(f) 管制、訓示、管理、控制及適當的處理黨務。

(g) 派遣代表授權執行任務,除了修改黨章的權力,這項權力將在來屆黨大會上自動失效,除非其代表權在黨大會上獲得重新委託。

(h) 處理所有未在黨章條款下註明的事務。

6.3 代表大會將處理以下事項:

(a) 通過上屆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如果有的話,包括上屆特別黨員大會記錄。

(b) 接受由秘書長提呈的最高理事會報告書,報告黨過去兩年的活動、進展及發展。

(c) 接受由總財政所提呈過去兩年的財政報告書。

(d) 委任下兩年查賬員。

(e) 如果認為適合、商討及決定由最高理事會、青年聯委會或婦女聯委會或任何黨部所提呈的任何動機。

(f) 選出代表大會議長及兩名大會副議長,任期至下屆黨中央執委選舉。

(g) 根據黨章第7.2及19.2條款,選出最高理事會成員。

6.3(A) 代表大會必須於九月之前召開,除非黨主席另作決定。召開常年大會通知書必須在大會召開前四十五天由秘書長寄至所有支部秘書。該通知書須說明大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大會所將討論的動議。每個黨支部秘書必須在代表大會召開前的廿一天之前召開支 部常年大會。

6.3(B) 支部常年大會召開後,支部秘書須即刻把代表名單、動議及其他提議呈給秘書長。

6.3(C) 秘書長必須在代表大會召開前十天之前把大會議程、上屆大會記錄及過去兩年被核准的賬目寄給所有支部秘書。

6.4 特別代表大會可在下列清形下隨時召開:
(a) 獲得黨主席訓示:或
(b) 至少三分之一最高理事會成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同時需說明召開特別代表大會的理由。不過,若欲召開特別代表大會,必須給予所有代表卅天的通知,並指明召開特別代表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如果是緊急性代表大會,主席需簽署一份緊急性証書,在這種情形下至少需給代表七天的時間通知。如果以少過七天通知所有代表,不論代表出席或未出席,只要獲得半數代表簽名同意,特別代表大會將不會失效。如果遵照此條此條文召開會議,但獲得不少過一半合格代表,不管出席與否的一項決議案批准通過也將一樣有效。

6.5 出席所有黨大會及特別代表大會的法定人數是合格代表總數的一半,有關代表的姓名必須由支部提呈。

6.6 代表大會在所指定的時間一個小時後,如果未有足夠的法定人數,代表大會必須展延至不超過十四天內召開,日期由黨主席決定。如果在展延後所召開的代表大會在在一個小時後尚未有足夠的法定人數,有關代表大會可合法地召開,不過,上述大會無權修改黨章桯。

6.7 如果特別代表大會沒有足夠的法定人數,該項大會在此後三個月內不准再召開。

6.8 出席代表大會人士包括:
(a) 最高理事會成員;
(b) 國會議員、上議員及任何的州立法議員。
(c) 如果一個支部主席不是最高理事會成員,當該支部主席無法出席代表大會,他不能委任代表出席大會;
(d) 代表必須通過支部常年大會投票選出。代表人數乃根據以下支部人數確定:
  ● 擁有五十至一百名黨員的支部可選出一名代表,然後每五十名黨員可增加一名代表,支部最多可選出四名代表。
  ● 支部主席在此情形下不能算為一名代表。
(e) 婦女聯委會以大多數票選出廿名代表。
(f) 青年聯委會以大多數票選出廿名代表。

6.9 特別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與上屆大會代表人數相同。

6.10 表大會及特別代表大會有關開除任何一名當選或被委任的最高理事會理事,不過,大會必須獲得三分之二的代表支持。

7.1 須成立一個最高理事會。

7.2 最高理事會成員由下列職員組成:
(a) 主席。
(b) 三名署理主席。
(c) 六名副主席,以上職位由黨大會選出。
(f) 一名副主席,由青年團領袖兼任。
(h) 一名副秘書長。
(i) 黨大會將選出十五名最高理事。

7.2(A) 根據章程條款19.2,上述所提及的 (a), (b), (c) 及(i) (o)的職位候選人,必須由得到支部常年大會至少一個支部的提議,及另一個支部的附議。有鑒於此,最高理事會賦予權力,認為適當確需時能隨時決定提名候選人的支部數目。

7.2(B) 本條款(2)項所列出的職位(e)及(f),也即婦女組領袖及青年團領袖是由最高理事會根據黨章第(10)及第(11)項作出委任。

7.3 最高理事會的責任及權力如下:
(a) 最高理事會負責黨的例常行政事務。
(b) 最高理事會有責任及權力在認為適當之下制定政策、計劃及其他事務。
(c) 最高理事會可向政府、法定機構、政府代表理機構或其他團體推薦黨員擔任任何政治職位。
(d) 最高理事會可決定或授權任何職員或委員會,甄選州選舉、國會選舉或其他選舉之候選人。
(e) 最高理事會有權決定,採取行動,監督或處理任何與選舉有關係的事件,或任何可以影響黨的事件。
(f) 最高理事會有權決定與國內其他合法團體建立關係,不論是合作、合併或對雙方有益的關係,只不牴觸黨章條款。
(g) 最高理事會有權委任:
  (i) 所有選區聯委會主席及其成員,如章程第(9)項所列明。
  (ii) 婦女聯委會主席及其成員,如章程第(10)項所列明。
  (ii) 青年聯委會主席,如章程第(11)項所列明。
  (iv) 任何特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指導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主席及其成員。
(v) 行政區委員會主席及其委員會或一個其他名稱的委員會,執行協調及監督一個或更多個選區聯委會的操作和活動。
(h) 最高理事會有權批准及承認任何黨支部的成立,如章程第(12)項所列明。
(i) 最高理事會將監督及指示執行委員會、選區聯委會、婦女聯委會、青年聯委會,行政區委員會或其他名稱之委會及所有支部;包括有權訂立上述委員會或支部的條例、規則及法規。
(j)  (i) 最高理事會將訂立常規,條例,規則及法規, 確保黨及黨機關與行政操作順暢。此外,也有權訂立常規,條例,規則及法規,使黨最高理事會選舉及支部委員會選舉順暢舉行。
  (ii) 最高理事會獲授權去擬定黨員行為守則。其要點是禁止黨選出現權力和金錢的濫用,為了個人利益,代表他人獲得選票,及阻止其他黨員去投票或被選。
(k) 受制於條款(j),最高理事會將委任不少過三名及不多過七名黨員成為特別選舉委員會成員,以便監督及觀察最高理事會選舉。上述委員須委任名譽主席、顧問或其他有聲望及有名譽的黨員。不過,特別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不能被選為最高理事會理事。
(l) 最高理事會將執行及遵守黨章條款常規、條例、規則、法規,黨政策及計劃。並採取必要行動及步驟,以確保按照規定執行職權,其中包括暫停黨員黨籍,及解散最高理事會,或是支部所推薦的委員。
(m) 最高理事會可採取其他步驟或行動,而有關行動並未在黨章內特別註明。

7.4 最高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須召開一次會議,或由黨主席指示,或由至少一半的最高理事會理事書面要求。除非在緊急情況之下獲得黨主席決定,理事們須獲得七天的通知出席最高理事會議。會議的召開若沒依據黨章條款將不會使到會議失效,只要沒有依據黨章條款的決議,能獲得不少過一半的最高理事的批准,不論他們是否有出席會議,同樣有效。

7.5 一半的最高理事會人數將成為法定人數。

7.6 任何一名最高理事會須以書面通知黨主席,如果他要辭去理事職位,而黨主席將在下次最高理事會召開會議時提出有關理事辭職的報告。如果辭職的理事是一名被選出來的理事,那麼,最高理事會可委任另一名黨員填補有關理事辭職所造成的空缺。

7.7(a) 如果任何一名被選理事不再擔任職位原因如辭 職,如觸犯法律,被解除職位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最高理事會有權委任另一名理事來填補上述情況所造的空缺。
7.7(b) 如果任何一名受委任黨員不再擔任職位原因如辭職,觸犯法律,被撤除職位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黨主席有權委任另一名理事來填上述情況所造成的空缺。

7.8 如超過三分之二或更多的理事有效的辭職,剩下的最高理事會理事將繼續掌管行政,直到召開特別代表大會選出新的最高理事會為止。

7.9 最高理事會的職位任務如下:
(a) 黨主席成為黨首席執行人員,負責黨日常的行政。
(b) 署理主席協助黨主席執行黨主席的任務。如果黨主席缺席,其中一名署理主席將被委任為代主席。
(c) 副主席協助主席及署理主席執行任務,同時,在黨主席授權之下將執行其他所指示的任務。
(d) 秘書長處理黨的行政事務,包括負責會議記錄,向社團註冊官提呈報告書及賬目,以及在一九六六年社團法令之下所需要的文件,確保按照一九六六年社團法令的條款。秘書長也監督各支部的正常操作。此外,秘書長鬚在兩年一度之代表大會上提呈黨務報告書。
(e)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秘書長的任務。
(f) 總財政負責黨的賬目及財政管理,總財政須在兩年一度之代表大會上提呈已被審查的財政報告書。
(g) 副總財政協助總財政執行總財政的任務。
(h) 組織秘書為黨員安排政治及領袖訓練,確保上述活動順利進行。
(i) 副組織秘書協助組織秘書執行組織秘書的任務。
(j) 宣傳主任為黨進行宣傳及新聞聯繫的工作。為了黨利益,確保向公眾人士傳達訊息。宣傳主任可主辦訊息研討會、會議、或其他活動,以便達到上述目標。
(k) 副宣傳主任協助宣傳主任執行宣傳主任的工作。
(l) 其他最高理事會理事協助推行黨的行政工作,同時執行在黨主席或最高理事會所指示的任何特別指定的工作。

7.10 執行黨行政工作的所有職員,擔任黨職位的職員及每一位黨顧問,都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7.11 每一位職員有資格投票及被推選擔任黨委員會或黨機構的職位。

8.1 將設立一個執行委員會,其成員包括主席、署理主席、青年團團長、婦女組主任、秘書長、總財政、組織秘書、宣傳主任和由主席委任的二至七名其他最高理事。

8.2 執行委員會每個月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執行委員會須至少獲得兩天的通知,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一半便可成為法定人數。

8.3 執行委員會負責黨總部的行政,而且可以為高理事會擬定必要的報告書、推薦、作出建議,或任何其他事件,供最高理事會商討及決定。

8.4 執行委員會將執行最高理事會及黨大會的議決案。

 

9.1 在州內任何州議會選區成立選區聯委會。只要最高理事會認為適合,也可在納閩國會選區成立選區聯委會。

9.2 選區聯委會負責有關選區內的政治及其他合法活動的協調工作。

9.3 選區聯委會主席及其成員由最高理事會委任。

9.4 選區聯委會的常規、條例、規則及法規,以及行政工作,不論是財務或其他事件,將由最高理事會決定。

9.5 如果要成立選區聯委會,有關選區必須擁有至少三個支部。

10.1 黨須設立一個全州性婦女聯委會。

10.2 婦女聯委會負責推行婦女活動的事務及確保婦女的政治發展。為了黨及婦女們的利益,該聯委會也將策劃及實行任何有關的黨政策及計劃。

10.3 婦女聯委會主席及其成員將由最高理事會委任。

10.4 管制婦女組聯委會操作及行政的常規、條例、規則及法規,將由最高理事會決定,不論是財政事務或其他。

10.5 在婦女聯委會催促下,最高理事會可制定常規、條例、規則或法規管制選區或其他階級婦女委員會的操作。

11.1 黨須設立一個全州性青年聯委會。

11.2 青年聯委會負責推行青年活動的事務及確保青年的政治發展。為了黨及青年們的利益,聯委會也將策劃及實行任何的黨政策及計劃。

11.3 青年聯委會主席及其成員將由最高理事會委任。

11.4 管制青年聯委會操作及行政的常規、條例、規則及法規,將由最高理事會決定,不論是財政事務或其他。

11.5 在青年聯委會催促下,最高理事會可制定常規、條例、規則或法規管制選區或其他階級青年委員會的操作。

12.1 在每一個投票縣區成立一個支部或由最高理事會批准在任何其他地區設立支部:

12.2 選區聯委會可推薦設立支部。

12.3 每一個支部必須擁有不少過五十名黨員。

12.4 根據由選舉委員會所提供的最新選民冊資料,每三百名選民可設立一個支部。

12.5 如果一個支部連續三個月擁有少過五十名黨員,最高理事會可解散該支部,或者一個支部沒有遵守黨政策、條例、規則或法規,或危害黨利益,最高理事可解散該支部。

(1.) 支部常年大會將每年舉行一次,同時不可遲過常年中央代表大會已定日期之前的廿一天。�當某一年沒有舉行黨大會或兩年一次的代表大會,支部大會必須在九月前或由最高理事會所規定的日期�舉行(參考條文6.3A)

(2.) 支部秘書將通知所有支部黨員有關召開支部常年大會日期。該通知書須於大會召開前十四天寄出。

(3.) 支部常年大會將處理以下事項:

(a) 接納過去一年支部活動報告。

(b) 接納過去一年支部財政報告。

(c) 根據12B(1)及19.2,選出支部新職員。

(d) 根據第15.2條款委任兩名內部稽核。

(e) 根據6.8(d)條款,選出代表出席代表大會。

(f) 討論其他事項。

(4.) 支部特別大會可在下列的情況下隨時召開:

(a) 由支部主席指示,或者

(b) 在至少半數支部黨員書面要求之下,或者

(c) 受最高理事會指示。

(5.) 根據本條款之下的第四項(b)及(c),要求召開支部特別大會說明原因,至少須廿一天書面通告支部秘書,同時,須註明開會日期及時間,以及附上開會議程供討論。

(6.) 支部常年大會及支部特別大會法定出席人數為該支部的廿五名黨員。

(7.) 如果在支部常年大會所訂的時間一小時後還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支部常年大會將展延至下週的同一日,而如果到時所定已展延會議的時間一小時後仍未能有法定出席人數,出席的黨員將有權按照議程召開會議。

(8.) 如果是一個支部特別大會不到定出席人數,支部特別大會將不會為了相同目的而再召開,直到該日期的三個月後。

(1.) 支部委員會成員包括:

(a) 主席。

(b) 署理主席。

(c) 秘書。

(d) 財政。

(e) 支部大會選出不超過三名委員。

(f) 在與支部委員會諮詢後,支部主席可另委任不超過兩名委員。

(2.)(a) 支部主席在與支部委員會諮詢後,可委任支部 秘書,支部財政及本條文1(f) 所提及的兩名委員。除了上述委員,所有支部理事會成員將由支部常年大會選出,而大會選舉將根據本黨章19.2條款舉行。

(2.)(b) 如果支部主席因辭職、死亡或被開除或其他任何理由而停止擔任上職,署理主席將代行該職至下屆支部常年大會選出一位新主席為止。

(2.)(c) 如果支部理事會的一名理事,非本條文1(c)(d)(f)下所提及的理事,因辭職、死亡或被開除或其他任何理由而停止擔任上職,支部理事會將有權委任支部任何黨員填補該空缺至下屆支部常年大會。

(3.) 支部委員會每月至少須召開一次會議。在支部主席要求之下或至少三份之一支部委員要求之下,也可召開支部會議。不過,所有支部黨員須獲得至少七天的召開會議通知書。

(4.) 支部理事人數的一半將成為法定人數。

(5.) 在任何支部會議中,如果主席或署理主席缺席,出席會議的黨員可選出其中一名理事會成員主持會議。

(6.) 支部職員的任務:

(a) 主席在任期間,將主持所支部大會及理事會會議,而且要確保會議進行順利。他有表決權及簽署所通過的每次會議記錄。

(b) 署理主席將在主席缺席之下代替主席執行任務。

(c) 秘書將根據黨條例處理支部事務,同時也將執行支部大會及委員會的指示。他將處理所有來往函件,保存所有記錄、文件及紙張,除了賬目及財政記錄。他將出席所有會議,記錄會議詳情。他也將保存支部所有黨員名冊。

(d) 財政將負責支部的財務。他將保存所有來往賬目,而且要確保正確無訛。所有支票將由財政代表支部簽署,同時必須由主席或秘書聯署。

The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ranch shall be:

(1) 與任何政黨或機構對政治或其他事務進行合作,不過,必須符合黨章程。

(2) 向最高理事會建議撤除失責的理事會成員。

(3) 在支部大會召開之前,提呈支部過去一年活動報告書,同時,必須附上已審查及批准的賬目。

(4) 在召開支部常年大會之前十四天,把常年報告書及賬目寄給每一名黨員。

(5) 向支部大會針對本章程提出修改。如果該項修改章程的建議獲得支部大會通過,將提呈予最高理事會。

(6) 執行最高理事會在任何時間所指示或所推行的活動。

(7) 執行本章程條款及黨紀律,同時,採取行動使它生效。

13.1 黨須成立一個紀律署,處理黨員紀律問題。

13.2 紀律委員會的五名成員由最高理事會委任,但是,紀律委員會成員不能在黨選舉中被選為最高理事會理事,不過,他可被委任擔任黨內任何職位。

13.3 紀律委員會有權懲戒及中止任何黨員黨籍,同時也可向最高理事會建議開除黨籍,只要有關黨員違反紀律或違反了黨員行為守則,或做出任何危害黨利益行為。在紀律委員會還未對任何黨員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任何推薦之前,紀律委員會將舉行一項對他投訴的聽証會及給該黨員一個辯護或為他本人解釋的機會。

13.4 在紀律委員會向最高理事會建議下,最高理事有權開除任何一名黨員。

13.5 黨主席有權,若他考慮到為了黨的利益應採取立刻的行動去暫時中止任何黨員的黨籍,若果他對有關黨員已違反紀律或行為及違反黨員行為守則條文感到審核屬實。黨主席將向紀律委員會報告這宗中止及理由,以便紀律委員會決定向有關黨員採取類似行動

13.6 一名黨員可針對紀律委員會的決定在決定日期開始十四天內向最高理事會提出上訴,而最高理事會的決定將是最後的決定。

13.7 一名被開除的黨員將失去作為黨員的權利與特權,而且他不能向黨提出任何要求,一名被暫停黨籍的黨員也將失去作為黨員的權利與特權。紀律委員會或最高理事會在採取決定行動時,將依據事態的輕重,來決定所減少權利與特權的程度。

違反本黨章或黨員行為準則的任何黨員將受到以下的處罰:

(a) 警告。

(b) 中止黨籍。

(c) 被禁止受委或競選任何黨職。

(d) 開除出黨;及

(e) 其他根據黨章及被視為適當的懲罰。

14.1 每年的財政年由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14.2 支部財政將向總財政提呈各自的常年賬目。

14.3 除了零用現金,所有黨錢財必須以黨名義存入銀行或其他受承認的金融機構。至於支部則以黨支部名義存入。

14.4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戶口須由以下人士簽名,主席或署理主席或秘書長三名之其中一名聯同總財政簽署。如果總財政不在,總財政可以書面授權副總財政簽署。

14.5 如果任何支部解散,所有支部錢財、文件及其他財產將以黨名義交予最高理事會。

14.6 基於黨的利益,在最高理事會決議之下,可向銀行貸款或以其他方式貸款。

14.7 受制於本條款所作的規定,最高理事會可制定條例與規則,確保妥善管理黨財務。

14.8 最高理事會全權決定黨開銷,包括行政開銷、支付職員薪金或津貼及審核賬目費。

15.1 兩年一度之代表大會將委任一名合格會計師審查黨的常年賬目。

15.2 支部常年大會將委任兩名黨員為支部內部查賬員,以便審查支部常年賬目。

15.3 最高理事會可制定條例及控制支部的賬目及財務管理。

16.1 黨須成立信託局,成員包括黨主席及由代表大會委任的四位信託人,每任四年。

16.2 被委任的信託人在任期內,因身故、辭職,或基於任何理由而被代表大會免除職位,而停止擔任斯職,下屆代表大會將委任一名新信託人,在這種情形下,新信託人的任期將一概跟其他信託人剩下的任期一齊屆滿。

16.3 黨或任何支部可通過購買、捐款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土地、建築物及其他產業。黨或支部所擁有的全部土地及建築物將交予黨,由黨信託人保管。如果欲出賣黨的任何土地及建築物,必須獲得最高理事會的准許及至少三位信託人簽名。

17.1 黨須成立一個顧問團,由最少三名至不超過十五名成員組成。所有顧問由最高理事會委任,不論是否黨員或非黨員皆可被委任。

17.2 顧問團可自由提供忠告,或受到黨主席要求針對任何黨事務給予黨主席或最高理事會忠告。

17.3 顧問團的成員委任是來自沒有擔任黨職位高級黨員,或非黨員的德高望重社會人士,或其他擁有專門知識、經驗或專業資格份子,曾對黨、州及國家的發展作出貢獻者。

17.4 顧問的任期與最高理事會任期一樣

18.1 最高理事會在一致同意之下,授予對黨作出貢獻的黨員為名譽主席。

18.2 名譽主席的地位是永久的,除非有關名譽主席作出危害黨利益的事情,而且必須獲得最高理事會全體理事一致同意之下,才可解除名銜。

19.1 所有職員任期四年,由黨選舉的日期開始計算。任何被選的職員,不論是在黨選舉後被選出而擔任少過四年任期,一概與其他職員的任期一樣,在下屆黨選舉時滿期。

19.2 根據黨章的條款及任何常規、條例、規則及黨法規,必須每四年舉行一次黨選舉。

19.3 「如一個支部理事會在黨大會舉行前被選,時間少過四年,該支部必須在同年最高理事選舉時,舉行支部理事改選。」

20.1 黨章程或部份章程可作出修改,只要獲得至少三份之二出席大會的代表或特別大會的代表通過議決案支持。

20.2 任何修改黨章程的動議或建議須提呈秘書長,同時,必須配合本章程其他條款及任何主要的常規、條例、規則或法規。任何黨章的修改以社團註冊官批准之日期開始生效。

21.1 如果對本章程條款含意或詮釋、宇彙含意產生任何爭執,將由最高理事會作出最後決定,或是由代表大會或特別代表大會的議決案決定。

21.2 所有寄至黨員最後註冊地址的通知書、來往函件及其他文件將被視為有效傳達。

21.3 General Congress的含意是指黨大會,兩年一度之代表大會或者特別代表大會。

21.4 黨顧問、名譽主席、主禮黨員及四名信託人(不包括黨主席在內)和黨代表大會議長將獲頒授貴賓的地位。黨的任何活動或慶典,他們將獲得承認及給予禮儀的招待,以符合貴賓的地位。

22.1 只要在特別召開的特別代表大會中獲得不少過四份之三的代表通過解散黨的議案,本黨將自動解散。

22.2 如果黨解散後,所有合法的債務及資產將由黨妥善處理,如果有剩餘的基金或其他產業,將由特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1. 效忠

所有黨員必須熱愛他們的黨和:

1.1 服從黨章和黨員行為守則。

1.2 服從黨的指示。

1.3 推行黨的政策。

1.4 遵循和尊重黨的決定。

1.5 保守黨的機密。

1.6 維護黨的聲譽。

1.7 經常表現出良好及守紀律行為。

2. 濫用權力和金錢

2.1 黨員不得代表自己或他人濫用他們所有的各種形式權力去獲取選票或支持或影響黨內任何選舉的進行,或在一個黨選中確保不投票給任何特定人士。

2.2 黨員不得代表本人或他人為了──在任何黨選中確保獲得選票或支持而給予或接受任何獎賞,禮物或任何方式的有價報酬或任何其他形式,或在黨選中勸導及去影響以確保選票不投給任何特定人士。

2.3 最高理事會有權力不時決定在以上2.1或2.2節所闡明的濫用權力、金錢形式及種類。

3. 用武力及威脅

3.1 在任何黨選中,黨員不得對任何人用武力或禁錮或阻止或去造成威脅去造成任何傷害,破壞或損失又或以各種形式的恫嚇來達到將選票強迫的投或不投給任何人士。

4. 譭謗

4.1 黨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的透過其政黨相互詆譭,散播虛假消息或以各種形式去攻擊或破壞其他黨員名譽,或以如匿名信,或透過文宣槍手的印刷品等。

5. 懲罰

任何黨員如被發現犯下這份行為守則可能會在黨章13A條節下受到懲罰。

6. 修正

最高理事會獲授權不時去修正這份行為守則。